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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退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取得资金占用费的税会处理。
不妥。从法律形式看GP(有限责任公司)与离职员工无关系。既然是大股东支付的这部分所谓的资金占用费(按之前投资款*约定利率计算),并不是GP的收入,也不是GP本身的费用(离职的员工也不是GP的员工),不应通过GP(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发放。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持股,建议这部分所谓的资金占用费(按之前投资款*约定利率计算)由大股东直接支付给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并代扣代缴个税,由持股平台支付给离职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的问题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