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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厂房,建造期内我方先行支付的水电费怎么理解及合同内容编写
个人认为,既然“水电局开票给我方,我方支付”,则“视为转售水电,需及时跟承包人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是比较恰当的。而且这与符合合同给定。
至于“销售折扣”,那也得因为销售方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让步。这个情况似乎与水电费没有明显关系。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给您参考如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现在不是改合同的问题,事实是,“水电局开票给我方,我方支付”。这个事实改不了啊。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