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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注销,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此种情况下,吸收合并后,并账,被合并企业的进项税额自然合并到合并后的企业中去。合并时,进项税额作为负数的负债余额,和其他的资产、负债、权益一样的进行并账处理(特殊重组情形下),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被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