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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让房屋增值税纳税时间
一、收到预收款和首付款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可以参考《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上述三项,并不包括“非房地产开具企业”(服务企业)销售不动产。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销售不动产属于“瞬间”行为,自然不存在“过程中”,因此,应以其“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全部转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公司购车,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