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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及其他协商后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入“工资总额”的基数(3费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附件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综上,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指的是“工资薪金总额”,而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范畴,因此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竞业禁止补偿金和离职补偿金一样都不属于工资总额薪金总额范畴因此也不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
是否作为工资总额,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附件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来判断,我理解,个税申报时竞业禁止和离职补偿金都是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单独适用,并不是并入工资薪酬计税,只是个税上的一个计税规定,不能就此认为应该计入工资总额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