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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收到补偿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收入。
所以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下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不属于的话需要缴纳所得税。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餐厅”是指员工餐厅吗?
这不是税收文件。更不可能是税务系统发出的文件。疑似为山西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是否存在请咨询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
甲公司可以转让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您公司应该留存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
不需要家公司给你额外提供其他证据了。
资金流不一致有这个债权转让的通知就能说明问题了,不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