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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如果受托方做了加计扣除了”这句话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
(一)客户按照费用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注意:不是发生100,加计扣除80;是发生100,按照80乘以加计扣除比例,比如普通企业75%,那就加计扣除60)。
(二)您企业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