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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现金流量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职工的定义: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由此看来,劳务派遣人员也属于“职工”,其费用也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相应地,相关费用作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即可。
销售时所适用税率,与从哪儿购买、供应方适用税率没有直接关系。比如您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货物适用13%税率,则您公司销售时即应按照13%税率开票、计税,而不应考虑其来源若何。
采购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水果则按照9%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对于这个问题,若要严格来讲,会计科目方面或者尚可推敲。但是既然您的问题乃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则其实债务重组、现金折扣并无差异。比如销售100万,实收了95万;则增值税销售额皆为100万,而企业所得税则是确认为“100-5”(无论此5乃是债务重组还是现金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