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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个人理解,您说的这个业务属于挂靠业务,也就是实际是外包的人在真正经营,但又是以A 公司名义经营,所以产生的收入成本等都在A公司账面体现,为了能达到A 只取得固定收益的目的,外包人以开票形式将成本在A 列支,并将超过固定收益的利润以开票的形式在企业列支。个人理解,这样是存在税收风险的,因为外包商开给A的9%土石方发票并不全部是A 公司的成本,这样就属于虚开发票了。
能否变换一下呢?真正由于煤炭开采形成的成本,开具A 公司抬头发票由A 公司列支,而属于外包商的利润部分,外包商给企业开具“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的发票,这样也是真实业务的反映,因为确实是外包商在运营企业,这样也可以达到您所说是的双方利润分配的目的。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