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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预交增值税,如果当月没有收到房租,未开发票,还预交增值税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一起的,预收房屋租金的在收到房屋租金时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不是预缴增值税。如果不是预收租金方式,按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达到纳税义务发生。
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知您说的是哪一种情况?可以根据上述政策来适用。
没有收到租金,但按合同约定是不是应该收取呢?如果应该收取但没收到,也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也需要预缴。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