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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安家费缴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这条税法规定是有历史针对性的。其涉及的安家费是“退职安家费”,是特定时期为安置特定群体的规定。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有所提及:“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根据文件解释,干部离开原单位易地安家,所以要给安家补助费;
而公司人才引进给予的安家费,是公司各自制定的,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人才引进支付安家费,实际上是在工资以外给予的补贴,该补贴是因为任职才取得,因此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至于是分摊各年缴纳还是一次缴纳,根据目前税法规定,个税属于收付实现制,在取得时缴纳,所以如果一次发放就应该并入发放当年缴纳,分年缴纳就分年度并入综合所得缴纳。
如果离职退还,目前没有可以退回个税政策,而且最近一个案例,西华师范大学一博士离职后退还安家费要求退还个税,根据税务局回复意见,“属于违约性质的退回款,其已交个人所得税不属于退税范围,不能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另外,之前没有缴纳的,应该补申报缴纳。
由于国税局对这方面的个税规定目前没有明确,所以对于安家费个税如何计算,是否退还等,还是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是否有当地政策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