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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软件产品,海关和税务双重征税问题
您好,追问已为您电话解答。
您好!感谢您的问题。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第(三)款的规定,(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应当视为和进口货物相关,并并入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基于以上法规,对于问题1,如果该软件是同机器设备一同进口属于机器设备的必不可少的操作性软件一次性进口,我个人理解它更加偏重于商品的属性(并不是软件所有权的转让),那么仅在海关支付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即可;如果该软件在设备进口时写明是根据您商品定制的软件,贵公司作为进口方仅有软件使用权且贵公司每年需要支付软件使用费的话,那么这部分软件的使用费是需要在税务的非贸付汇上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由于海关和税务的纳税人不同(海关为进口方,税务为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如果贵公司在税务上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法将这部分代扣的税款转嫁给出口方时,可能会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
对于问题2实际和问题1一致,如果软件是设备的配套软件且一次性进口,未来无需再次支付软件费时,那么个人认为无需在税务上代扣代缴税款。
以上回复供参考,具体以主管海关和税务机关的操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