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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房产)对企业注资
这个业务的实质,就是股东销售此房产给企业,销售款就是“评估作价”(因为股东原本是拿钱来注资,现在是用这个房子来顶“钱”)。
明确这一点,业务就不复杂了:销售房产,销售方(股东)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为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股东为个人);受让方(企业)涉及印花税、契税。
契税方面,可以关注一个政策,看是否能够符合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需要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文件明确,油气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