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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企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房产
第一个问题,我写一下分录,容易看出来。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销售实现时,作上述分录,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第二个问题,土地增值税通常并非持续业务,而为按“次”申报。因此,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属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无“评估价格”则原购房发票每年加计5%)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关于文件,不瞒您说,您的问题过于综合,实在不好为您列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实,如果产权已经过户(这没法分期啊),发票已经开具,则最好还是一次确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