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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0
已经向该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可以进行调换。货物的定义需要细究,即销售的旧电脑和新电脑,到底相关性大不大。
如果说两个电脑是同一个品牌或是前后型号的,发票上也注明相关品牌,相关电脑,没有非常清晰地说它的型号。这时候作为一个调换,发票和货物可做对应,问题并不是很大。
如果说这两个电脑,假设发票上面开的是戴尔电脑,结果换的是联想的电脑,这时候发票上的项目和货物本身已无法匹配。那个时候,如果按照调换操作,风险稍大。
调换的话可能也是两种情况:
单纯调换,不走开票流程,即直接把该货物拿回;
走更加合规或严谨的流程,即双方公司互相进行开票。
如A公司,是原来的供货商,把电脑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可以把该旧电脑再销回A公司,A公司再向它销售一批新电脑,其实在业务操作上,也是进行了调换。但在税务或者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互相交易,是以电脑销售的金额去抵另外一个电脑的销售金额,这是最合规,最严谨的一种操作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到成本。如果是购买旧电脑进来的方式,这时候征税是不是需要进项转出?所得税如何?这批电脑可能已经是本身价值为0了,只能去报废,或卖废品,这时候所得税会不会有一个资产损失的报损问题,需考虑。
可能还会有一种情况,是需要去回收,即向客户收差价,需回收一笔款项。这时候在业务处理时,就可以对回收金额进行定义。例如购买旧的电脑,买回来的价格较低,因为它本身的价格就很低、接近废品,如以一、两千的价格,甚至三、五百的价格,去回购旧的电脑,卖的新电脑可能比较高的价格,把差价作为新电脑的销售价格。当旧电脑买回来时,对应的进项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即使要转出,或者有资产损失报损的话,相对来说损失也会较小。
“已开票付款,但是并未在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这属于“根”上存在瑕疵。也就是说,要么先过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招标出售;要么再卖回(给母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或者退回(母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母公司,然后可由母公司招标出售。总之,需要一致才可。
可能会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直接判D
06,税务稽查信息,060307同050107,直接判D
概括来说,单纯的拆除(无论谁实施)不能直接调减房产原值,只有在更换并有新的资本性投入时,才可能按规定扣除被替换部分的价值。
情形一:房屋部分设施/装修拆除,不再复用、不再替换
通常不能直接扣除该部分原始成本。这是“拆除”而非“更换”,不符合“更换时可扣减”的规定。
会计处理影响:房产原值首先取决于会计上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处理。单纯的拆除,在会计上通常作为损失处理,不直接影响房产原值。
情形二:原房产装修随房产租赁给客户,由客户自行处置
房产原值不能因此变动。原因:装修的所有权仍属于您(出租方)。客户只是作为承租人进行处置,这并不改变该装修在您账面上的资产属性。因此,这仅是一项租赁合同安排,不构成税法上允许调整房产原值的事由。
情形三:房产交付给租赁客户时,明确原装修由其拆除
房产原值同样不能因此扣除。原因分析:与情形二类似,拆除行为由客户实施,但该装修的法律所有权和会计上的资产归属仍是您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因此,这仍不构成“更换”,房产原值不能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