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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0
已经向该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可以进行调换。货物的定义需要细究,即销售的旧电脑和新电脑,到底相关性大不大。
如果说两个电脑是同一个品牌或是前后型号的,发票上也注明相关品牌,相关电脑,没有非常清晰地说它的型号。这时候作为一个调换,发票和货物可做对应,问题并不是很大。
如果说这两个电脑,假设发票上面开的是戴尔电脑,结果换的是联想的电脑,这时候发票上的项目和货物本身已无法匹配。那个时候,如果按照调换操作,风险稍大。
调换的话可能也是两种情况:
单纯调换,不走开票流程,即直接把该货物拿回;
走更加合规或严谨的流程,即双方公司互相进行开票。
如A公司,是原来的供货商,把电脑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可以把该旧电脑再销回A公司,A公司再向它销售一批新电脑,其实在业务操作上,也是进行了调换。但在税务或者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互相交易,是以电脑销售的金额去抵另外一个电脑的销售金额,这是最合规,最严谨的一种操作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到成本。如果是购买旧电脑进来的方式,这时候征税是不是需要进项转出?所得税如何?这批电脑可能已经是本身价值为0了,只能去报废,或卖废品,这时候所得税会不会有一个资产损失的报损问题,需考虑。
可能还会有一种情况,是需要去回收,即向客户收差价,需回收一笔款项。这时候在业务处理时,就可以对回收金额进行定义。例如购买旧的电脑,买回来的价格较低,因为它本身的价格就很低、接近废品,如以一、两千的价格,甚至三、五百的价格,去回购旧的电脑,卖的新电脑可能比较高的价格,把差价作为新电脑的销售价格。当旧电脑买回来时,对应的进项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即使要转出,或者有资产损失报损的话,相对来说损失也会较小。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
目前无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法并无上述规定,如此则需要依照基本规定(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执行。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上建筑物也需要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