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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0
已经向该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可以进行调换。货物的定义需要细究,即销售的旧电脑和新电脑,到底相关性大不大。
如果说两个电脑是同一个品牌或是前后型号的,发票上也注明相关品牌,相关电脑,没有非常清晰地说它的型号。这时候作为一个调换,发票和货物可做对应,问题并不是很大。
如果说这两个电脑,假设发票上面开的是戴尔电脑,结果换的是联想的电脑,这时候发票上的项目和货物本身已无法匹配。那个时候,如果按照调换操作,风险稍大。
调换的话可能也是两种情况:
单纯调换,不走开票流程,即直接把该货物拿回;
走更加合规或严谨的流程,即双方公司互相进行开票。
如A公司,是原来的供货商,把电脑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可以把该旧电脑再销回A公司,A公司再向它销售一批新电脑,其实在业务操作上,也是进行了调换。但在税务或者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互相交易,是以电脑销售的金额去抵另外一个电脑的销售金额,这是最合规,最严谨的一种操作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到成本。如果是购买旧电脑进来的方式,这时候征税是不是需要进项转出?所得税如何?这批电脑可能已经是本身价值为0了,只能去报废,或卖废品,这时候所得税会不会有一个资产损失的报损问题,需考虑。
可能还会有一种情况,是需要去回收,即向客户收差价,需回收一笔款项。这时候在业务处理时,就可以对回收金额进行定义。例如购买旧的电脑,买回来的价格较低,因为它本身的价格就很低、接近废品,如以一、两千的价格,甚至三、五百的价格,去回购旧的电脑,卖的新电脑可能比较高的价格,把差价作为新电脑的销售价格。当旧电脑买回来时,对应的进项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即使要转出,或者有资产损失报损的话,相对来说损失也会较小。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申报,并且需要倒推加入个税。公式为:
X-(X-800)*20%=856
解之得:
X(含税所得)=870,应扣个税14元,税后所得856元。
按照派遣人员岗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即可。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则其票面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构成资产原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按照2026年最新政策,一项业务涉及多个税率,需要依照主要目的开票。如此所述,既然属于“租车”,这才是实质,所谓“服务”那是辅助“租车”,因此应当一并按照13%(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