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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适用所有企业?
一、“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机构”与第三条“资金借贷”各自独立(其他条款也是一样)。即资金借贷政策并不限于“养老机构”。
二、此文件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当然,延长有意义的部分,其实就是第二条、第三条,因为原先条款有期限限制;至于其他条款,原本就没有期限限制,是否延长就无所谓了。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