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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7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税局审核需要补缴税款,该税款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需要。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清算时补缴税款,不会产生滞纳金。
但是,您的情形是,清算已经完成,且仍有少缴税款,则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相关规定,需要缴纳滞纳金。
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构成部分的“清算审核”,属于上述“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情形,因“清算审核”补缴税款且在限制之内,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但是,如果清算已经完成,且仍有少缴税款,则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相关规定,需要缴纳滞纳金。加收起始,就是从清算完成开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咱举例来讲:比如更换座椅,收取座椅费3000元、人工费1200元。那么,开票、计算增值税就是“销售货物(座椅)”3000元、“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1200元,二者适用税率都是13%。
其实,上面这两个数据,怎么算都是不对的。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0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64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360元。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5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72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780元。
再反过来讲,如果讲师说,我交完个人所得税,必须自己还剩下4000元(假设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还有1%的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那么,转换成含税支出,就是4761.9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761.90元,打到他银行卡4000元。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