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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午应该给您邮箱发送回答的内容了。目前看有两种观点如下,您可以参考一下。
观点一: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指南中所指应当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无形资产,比如某种产品的专利权。土地应当不包括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包括生产用、管理用,生产用地通常并非专用于生产某种产品,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一般不区分生产用与管理用,通常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观点二:计入在建工程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因此,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过程中除了耗费的材料、人工、动力等直接支付的成本外,还需要将包括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间接费用计入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6)案例5-01《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当期损益?》章节认为,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2020年底财政部还推出了8则《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涵盖了收入准则、借款费用准则及其他相关的实施问答。本期财会聚焦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我们可以根据这个问答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论述中,判断在建期间土地摊销应该在建工程。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考虑:对于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故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应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折旧完毕”,且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二者对冲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不能免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开专票,开专票不免税。
您是站在合伙企业的角度,咨询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合伙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协议生效的时候,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和多长时间收款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说实收资本是按比例冲,这个说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吗?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就是借实收资本(原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贷实收资本(新股东),只要是有股权转让协议且生效就可以做这样一笔分录,是按照他合伙企业原来的投资金额进行确认的,不是按比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