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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及所得税的缴纳
你好,收入确认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处理有所不同:
从问题来看,对于存在客户验收条件的销售,暂理解为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会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简单来讲,就是对于预期将退回产品对应的毛利部分,暂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这部分预期退回的部分,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
增值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般来说直接收款或者预收货款的,设备发出时就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根据合同收款日期或发出日确认。如果开发票日期早于上述日期,则应当按发票开具日确认增值税收入。
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比较合适。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
1、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 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将待处理财产损益结清
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
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处理毁损、报
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贷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需按规定上缴同级政府财政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
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无需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