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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既然“印有公司logo”,那就是专为您公司而设计。这儿就适用到一个“混合销售”的规则。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这儿就是一个“货物(商品)+服务(设计)”的销售模式,视对方主营项目一并开票即可。至于您公司,既然“做广告宣传用”,自然是要结转“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