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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滞期速遣费的增值税及所得税处理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该规定,虽然滞期费不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内,但应该作为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一部分。至于税率是按货物还是服务,可以具体咨询下主管税务局,如果无法按照货物缴纳,则按服务缴纳。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收入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但按以上操作代扣代缴会比较奇怪,因为该价外费用是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在税上不属于非贸的范围。建议企业可以和国外供应商协商下,是否可以将该滞期费放在下次进口货物的价格中结算,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支付既方便也不用代扣代缴税金。
你好 主要是如果你不通过报关支付滞期费 只能通过非贸支付,在支付时税务局是要求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除非能证明可以免税。现在主要是这笔费用与货物相关,通过非贸走比较奇怪,所以建议后期发生后放在下次货款里一并支付。对于企业而言主要损失的是关税。
不需要全部转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公司购车,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