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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混凝土一般纳税人在36个月后从3%简易计税变成13%一般计税,还能在变回来吗
可以。逻辑是这样的: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此项目简易计税,只有一个限制,就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没有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