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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可以。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办法。您没有说清楚您是哪个省的,所以我的回答可能有失精准。我现在从三个方面给您阐述为什么不可以。
第一方面:
如果您所在的省份只是对大米加工出台了对应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大米贸易(外购后再销售)没有出台对应的进项税扣除政策。那么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增值税计税政策。
第二方面:
如果您所在的省份对大米加工和大米贸易都出台了对应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那么他们的核定扣除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进项税也不能混着算。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
第三方面:
根据您提问题留下的地址信息(辽宁盘锦),我猜测您是辽宁省的企业。我查阅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该文件只是规定了大米加工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没有规定大米贸易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所以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增值税计税政策。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