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成合同合规问题
一、这属于双方正常经营活动约定。二、此款项,对应乃是“代理资格、客户”之转让,乃是“销售无形资产”。至于发票,依照税法开具即可;无须合同约定:约定合法,没有必要,若不合法,约亦无效。
按您描述,属于一种补贴性质,需要并入工资薪酬缴纳个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没有找到问题?
可点击下方按钮直接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