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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公司支付空运出口用的温控箱租箱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者所得税?
铂略会员80599582
提问于 2023-08-07 11:39
具体界定租箱费还是运费,取决于您的合同和境外服务供应商如何签署的。如果签订的是租箱费,那么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设备的租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那么就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如果签订的是运费,那么就要看合同中对于租箱这部分是否单独计价,如果单独计价则参照以上进行纳税处理。如果没有单独计价,而是包含在整体运输服务中,那么有机会按照上边税收协定申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免税。
是的,经营性租赁目前按照13%税率。融资租赁按照6%。
没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运费”还是“租金”呀?
那么,租赁服务发生境外还是境内?
您好,上海目前没有免除这个备案。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
你们家就不应该去做合同备案。研究把备案的合同撤回吧。如果不能撤回,这样跟专管员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母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经营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也就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中提到的缴纳或者扣缴税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