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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前,年审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何影响
IPO前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整体上市计划来讲,不是个好的选择,初次上市是需要披露上市前3年报告的。可能会导致如下问题:
1、可能会引起证监会的问询
因为频繁更换事务所一是会导致审计过程的连续性受到影响;二是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因为每家事务所都有自己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频繁更换事务所会影响到审计的质量和效率;三是频繁更换事务所会给证监会一种公司治理不稳定的印象;四是可能会引起证监会质疑是否因为公司财务数据存在诸多问题而在审计报告中无法和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频繁换所或事务所因风险考虑不愿再合作。
2、潜在投资者的质疑
站在投资方的角度看,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是由于审计师无法获得满意的审计证据,或者对公司财务数据存在严重怀疑,而公司方面不同意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事务所的更换。
3、上市后公众质疑
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外界通常解读就是双方有比较大的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于频繁更换事务所的上市企业,公众普遍认为风险更高。
IPO时应该把上市前3年就纳入上市计划统筹考虑。不仅IPO计划,包括上市后,尤其是在业绩或信息披露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对于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众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关注。
从风控角度考虑,在信息高度透明化、国家治理越来越严谨规范的今天,如果之前审计报告不全是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且和三年一期的上市审计报告不一致的,还是会存在潜在的信息披露风险。
这个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招待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和审计相关,所以和审计费一起计入审计费用。
个人理解最好提前测算好相关费用,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审计费中更合适一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1.如果有真实租赁业务,可以注册个体户开具租赁发票。
2.可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将车租给公司,涉及增值税1%及附加,个税税率20%(租金低于4000可以扣除800,超过4000扣20%,按扣除后金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