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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征即退税务稽查准备资料
这儿有个基本逻辑:一、税务举证责任,在税务局;二、纳税人有配合检查义务。
二者并不矛盾。对于“即征即退”这项业务,您原本有什么,就提供什么,这就是纳税人的配合检查义务;但是,无需专门为了税务稽查“准备”其他资料。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稽查,纳税人也应当有的,仅此而已。
咱们回到正题,举例来讲。比如说,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从购进原材料、雇佣员工,到生产过程,到销售出去,账务处理、发票、银行流水、合同协议、出入库单据、领用保管库存资料,软件检测证明,软件登记证书,这些原本就应当有。不能不给税务稽查局,也不用因为稽查“特意”准备(造)什么资料。
您所说“依据目前即征即退的备案文件,只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征就可”,这是备案环节要求,但税务检查需要提供所有与之相关资料。即征即退没有“研发立项”要求。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你说的回购是什么意思呢?是产品不合适需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你方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退货处理,然后不能使用,做资产报废清理处理。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