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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不是必须为一般纳税人,不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Nicole Raymond
提问于 2023-11-06 09:55
不是的,增值税一般总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判断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见得是一致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对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界定为固定业户,固定业户需要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2]9号明确: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如果您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那么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就一样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了
第二季度数据,是指当年截止6月30日数据;而同期数据,则是指去年截止6月30日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所谓“负库存”,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比如说,没来发票,但是销售了呀?那么,没来发票,该入库存也得入,账务处理必须据实。也有人说,“先卖后买”呀,事实上,当“先卖”之前,最多“先卖”之时,已经“买了”,又何来“负”。至于您问上述情形如何调整,显然是将应入未入存货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