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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负库存”,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比如说,没来发票,但是销售了呀?那么,没来发票,该入库存也得入,账务处理必须据实。也有人说,“先卖后买”呀,事实上,当“先卖”之前,最多“先卖”之时,已经“买了”,又何来“负”。至于您问上述情形如何调整,显然是将应入未入存货补上。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打个比方:房租10000元,房产税400元。那您只能扣除租金10000元,那400元是个人费用。
那么,如何税前扣除呢?必须明白一点,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不能私相授受。当然,钱由谁出,税法不管。也就是说,双方约定,个人必须实际拿到10000元,那需要倒推租金:
10000÷(1-4%)=10416.67元
应纳房产税:10416.67×4%=416.67元
那么,这时候房租即为10416.67元,个人需要开具此数租金发票;房产税416.67元,仍是个人缴纳,这样个人最后实际拿到10000元,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租金10416.67元。这才是正确处理方式。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
对于货物销售而言,则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买卖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您描述信息没有关系。
事实上,这儿的增值税,乃是依照税法发生纳税义务,而非预缴义务,所以不宜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个科目,而应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至于收入,则可按期来做。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期)
预收账款(以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