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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存续合并(购买股权),则被合并企业仍然存在,则其留抵税额和亏损自然无法计入合并企业。账务处理方面,合并企业只是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仍然各自记账。
而若为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二者合账即可;税务处理方面:
一、关于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亏损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若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则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