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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且该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请问在采购环节开具专票和普票的账务处理分别是什么?
先说一下相关政策吧:
一、如果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并且退税政策。
二、如果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仍可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但无法享受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要求,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政策,出口环节全额确认收入,而无须计提销项税额,这方面是一样的。但采购环节,若取得普通发票,则全额确认成本;若取得专用发票,则票面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