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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协议若追溯到以前年度,是否能在当期开票并确认利息收入
作为收入方:
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计入所属期间。
作为利息支出方,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计入所属期间的费用,所得税按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时才可以税前扣除,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比如折旧期限的变更。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