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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与一、二级商之间的流向费、推广费等,是否可以由销售公司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开具红票,是否合规?
应该根据具体业务的性质开具发票的,如您所说向一、二级商收取的促销费,系统流向费、推广费等,您应该向对方开具6%服务类的发票,不是开具红字发票的。
返利需要您公司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的。
税收规定中没有明确折扣销售的概念,通俗理解就是由于特殊原因,在原价基础上给予对方的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折扣销售的概念,您描述的一级二级商户提供的推广服务,显然不是折扣,所以不能你方开红字发票,而是对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如果您没有按业务实质开票,就属于不合规开票了,该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后就减少了销售额,少缴纳了增值税,这样税收风险就很大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