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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4-03 14:16
我理解这个模式有些不妥,因为按您的说法就是您提供了技术支持,需要收取相应的报酬,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收入技术支持的费用。
但按您的描述,结果是通过销售利润方式实现技术支持的收费,和实际业务已经不符了,而且是同样一个商品a卖出后再以高价购回,这个不太好理解的。
如果签订委托加工合同,那么客户a给常熟总公司开具就是加工劳务的发票,然后常熟公司相当于取得委托加工的商品,属于自己的商品,如何定价,卖给谁这个和a就没关系了,虽然最终下游可能是a的关联公司,只要价格公允,这个就不存在税收风险。
委托加工是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可以提供辅助材料的,但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就不是委托加工而属于销售自产货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