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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铂略会员70602949
提问于 2024-09-24 09:56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你是说6月份设定了“免租期”吗?那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6月还是需要从价计税。
但是,上面描述的本身存在矛盾的。
比如,你公司把钱给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股东,这不是股权转让,只是股权投资,你公司不用缴纳印花税,甲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
再比如,你公司把钱给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以此取得甲公司股权,这是股权转让(受让)行为,你公司、乙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甲公司不用缴纳印花税。
属于福利性质支出,若是车间管理人员礼金 → 可计入制造费用;若是一线生产工礼金 → 应计入生产成本(非制造费用,但属产品成本);均不可直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