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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有进项税额留底,是否能退税还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12-11 11: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法对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俩个以上不同税率的,按应税交易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另外2026年13号公告还明确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以货物销售为主要业务确认税率。
所以您说的这个业务要判定一下到底是不是以货物为主的销售行为,还是以工程为主的一项业务行为。如果是以工程为主的,那么就可以按照9%开具发票,不管你的进项是多少。
一般情形(构筑物):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天然气管道等市政管道明确归类于“构筑物”中的“市政管道”。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厂区内的燃气管道往往作为房屋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存在,起到输送能源的基础配套作用,因此在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构筑物。
根据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燃气管道通常被界定为“构筑物”(属于广义的建筑物范畴),就不属于上述政策中的“设备、器具”范围。因此,即使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也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应按构筑物的相关规定(通常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计提折旧。
燃气管道的铺设、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开具“建筑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发票,符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建筑服务的定义。开票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