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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购入117元A设备,增值税17留抵扣处理,2018年企业想要将其出售,账面净值假设50元,问题1:A设备出售定价50元可行吗?二:当时购入的进项税17元可以抵扣8.5销项税嘛
铂略会员80554174
提问于 2018-03-28 11:49
【解答】您好!
一、关于出售定价,只有一个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即可。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此条款足以证明,税务机关优先认可公允市场价格。类似证明文件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二、关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道理同上。不要说以大(进项)抵小(销项),即使购入办公用品,没有直接产生销项税额,也是可以依法抵扣的(只要没有其他不得抵扣因素发生,例如扣税凭证不合 规定,抵扣程序瑕疵,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现在和之前一样的,2026年并无不同,即这种“建筑服务*劳务分包费”开法原本就不准确。所谓“分包”,就跟商业流通一样;同样一件衣服,厂家开票“销售衣服”,商场开票也是“销售衣服”。这儿也是一样,同样盖一件房子,总包直接盖,那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分包去盖,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即使分包只盖一面墙,那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这个主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不能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影响不大;当然,最好还是勾选。
据我了解,律师接了业务,即收取代理费,同时相关代理业务随之开展,因此,收到代理费时,直接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