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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费印花税
噬痕
提问于 2025-08-18 11:15
一、按照“(89)国税地字第34号”相关定义,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也就是说,此处“技术服务”,在于“教人怎么干”;而业务1“委托第三方对危废进行处置”,乃是对方“亲自干”。基于此,个人以为,这个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因此,业务2应当按照《承揽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对于“现香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员工去做服务时发生的当地住宿费交通费等,来要求我司支付给他们”这个业务,您公司作为购买(服务)方(即付款方),由于服务(住宿、交通)发生于境外,且销售上述服务方显然也为境外,故您公司无需扣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土地出让合同于2026.01签订并付款,登记证上的使用期限从2026.01开始”,则应于1月入账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至于“3月份取得土地登记证”,乃是一种形式;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实质重于形式”。
土地使用税自2026年2月开始计算,其计算基数乃是土地面积。
地价包括土地款、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这个规则,与之前大致相同,只是措辞发生改变。现行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客户要的是货物,而非运输过程,因此应当一并适用货物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