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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您好,
这种业务很常见,只要单证齐全、信息一致,证明交易真实,通常就没有问题。
这其中的“单证齐全”主要指:
1.关键单证:包括出口报关单(证明货物实际离境)、与德国公司的销售合同、运输单据(证明货物从中国装船出境)以及收汇凭证(证明德国公司款项已到账)。
2.信息一致:所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等关键信息必须相互匹配。
3.备案留存:所有单证需按规定妥善留存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增值税政策,我理解作为销售方您收取的赔偿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你可以和主管税务部门再沟通一下。
1.第二次补货给客户是免费的,不会涉及收款结汇,但是补发货物也是新的出口行为,需要按原出口货物名称、价格等按正常流程海关申报并完税。
一般在装货前24小时,备齐所需单证,按规定时间限制如实申报,申报后妥善保存所涉及的所有凭证和单据资料。因为是针对之前合同货物的免费补货,所以需要把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同时与补货合同或协议、质量问题鉴定文件等一并保存好以便税务核查。所以要特别注意“及时、如实申报、保留凭证”。
2.此次补货是免费的,没有形成销售收入,所以无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要按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您好,
这种“出口复进口”的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操作不当,或者业务背景不真实,才会有风险。
一般而言,如果您和您的客户并非关联公司。对方复进口的业务就与您无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