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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收到个人转账记录,可以开公司抬头发票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24 10:05
这个问题,需要请您明确补充一下,究竟是哪一方实际销售产品呢?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这样可以的。
现在没有勾选抵扣期限限制了。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按道理没有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你确认一下除了纸质合同是否有其他邮件等非书面的合同?或者订货单据等,如果确实都没有原则上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关于这个业务,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并据此事实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上所述,既然“受托废塑料后,清洗干净,再转给委托方”,则适用第(二)项规定,即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