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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务局发放的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的政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5 16:16
1、所得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财税[2011]70号的条件判断。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判断。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如果用于对个人发放,应该纳入收入总额缴纳个税。
只要业务真实,并非为了避税、而是确因业务而这么做,本身没啥风险。
实务中,一般是签订个租赁协议,这样便于相关费用列支。个税分别来算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普通员工,无租可能不太让人相信(您的车也不愿意白给公司用吧)。虽然每次(日)不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开票;但这是针对偶然发生。类似这种持续发生,恐怕不能援引这个条款了,还是开票比较好。
我不妨直言,个人所得税年度扣除六万元,这个不存在“结转”问题。其次,个人所得税范畴,不存在发放“哪月、哪年”工资一说,而是“哪年、哪月发放”;也就是说,2025年发放工资(发的什么时候的不重要),就是2025年度个税属期所得,只能扣除六万元。
当然,如果说不合理,根源在于“2024年未发放工资”。直言勿怪。
应付账款贷方余额,是指预付账款。
如果对方已经发货,则相应结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如果对方无法发货,且款项无法收回,则结转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