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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务局发放的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的政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5 16:16
1、所得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财税[2011]70号的条件判断。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判断。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如果用于对个人发放,应该纳入收入总额缴纳个税。
一、这属于售电,应当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二、是的,这属于职工福利;超出部分需要纳税调增。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等。
一、增值税无需单独视同销售,因此租期应当备注2025.11-2026.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期间为2025.11-2026.04;其中前两个月从价计征,后面从租。注意,房产税与增值税规定不同。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虽然季度申报,但税额应当按月计算;不能按照开票时间申报。
若其装卸购入货物,则并入货物成本;若为销售货物,则为销售费用。
相关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