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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务局发放的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的政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5 16:16
1、所得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财税[2011]70号的条件判断。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判断。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如果用于对个人发放,应该纳入收入总额缴纳个税。
原则上,以上三种情形皆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对于租入方来讲,区别不大(上述“商业营业”、“其他”等区分,可能对于对方有所区别)。考虑到“其他”通常乃是“兜底”未列举事项,而“餐厅门面房”通常并非“其他”,因此还是优选第1个吧。
党委有没有做税务登记?如果有税务登记才可以自开发票,如果没有税务登记,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也就是有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时候才涉及开票,需要开发票需要到税局去代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纯“库存盘盈”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销售这些“库存”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