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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计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9-01 10:07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结合以上两个税收政策,说明销售2008年之前采购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新政策里面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政策3%减按2%的税率征税,所以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只能按照13%计税。
我的理解是,2025年不足500万,2026年改造后超过500万,尚且适用此政策;而2025年就有500万,更新改造之后更加多的,那么更加适用这个政策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需要转出,不属于进项转出的情形。
首先需要明确: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从未有过“土地使用税不足0.5平方米不征收”的规定。你提到的这个规则,很可能源于个别地方的征管细则。需要确认您所在省市是否有类似“0.5平方米不计税”的地方性规定。如果没有,那么税务局的认定是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