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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补贴津贴按月并入工资薪金累计预扣个税,年终将全年预付总额合并为一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可行吗

工程咨询类公司,聘请有行业资质的工程师,把约定好的1年的证书补贴和津贴合计数,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好个税并扣款,然后平摊到每月预付奖金津贴,可以这样操作吗?怎么记账?
我理解是按如下操作:
比如一年10万元,先按工资薪金每月预扣预缴个税,年底统一调整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多退少补。
10万/12=8333元,
借管理费用8333,贷应付职工薪酬8333
借应付职工薪酬8333,贷银行存款(实际发放)、应交税费—个税(预扣)
年底合并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度预扣个税对比,多退少补。补个税:借应交税费—个税(差额)、贷银行存款。
退税做相反分录。
但问税务热线,就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是全年使用一次,每月预付奖金再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税,不可以。
感觉申报操作上会有问题,那实操上是不是可以每月暂借出津贴款,年底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后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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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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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6-01-16 15:18

    这个方式确实在税法文件不太可行。

    一就是上述答复,计税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为您是“按月”发放,这相当于使用了12次了。第二,就是个申报期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反悔”,改成综合所得,因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截止次年6月底。但是综合所得无法在年底改成一次性奖金,因为如果作为一次性奖金的话,发放次月就要代扣代缴了;反悔之时显然已经逾期。

    更多追问追答
    • 2026-01-16 18:08:12

      这个想法本身就不成立呀。12次永远也不可能等于一次。

    • 2026-01-17 10:20:57
      好的,谢谢于老师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是。已报销的办案费用不冲减“应发工资”。

    从会计准则/工资口径和税务口径分别看:

    1)会计与工资口径

    应发工资:是律所与雇员律师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底薪、绩效/奖金、办案分成(提成)等。

    办案费用实报实销:属于律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办案成本报销,不是律师的劳动报酬。凭发票报销时,一般作为“办案费用/业务费用”等成本费用处理,不计入工资,也不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2)个税口径

    雇员律师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律所已凭发票实报实销办案费用,说明办案费用不由律师承担,则个人不能再用“分成收入×30%(或当地规定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实报实销 与 30%办案费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叠加。

    如果律所不报销、由律师自担办案支出,才可在规定比例内(通常按省级税务口径,上限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税。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6-08-29 17:33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是一种“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销售方)开具”的特殊发票。它主要用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即自产自销的农户,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中间商、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收购其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

    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开,通常需同时满足:


    已办理税务登记(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仓储购销业务);


    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资质备案/项目备案;

    有真实收购业务、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

    仅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如小麦、稻谷、鲜活畜禽、水产品、林木等,以《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为准)。

    深加工农产品、外购再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各地电子税务局/数电票平台已逐步替代纸质票,开具时注意:

    • 销售方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实际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养殖地址、联系电话等;不得写“农户”等统称,不得多户合并汇总开票,应一户一票、逐笔开具

    • 货品名称:必须具体到品名(如“小麦”“玉米”),不能笼统写“农产品”“粮食一批”。

    • 税率栏:选择“免税”(不是零税率/不征税)。

    • 金额:按实际收购价款(买价)开具;装卸、运输、分拣等杂费不得并入收购金额。

    • 资料留存:建议留存/备查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证明或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过磅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尽量对公/可追溯,减少大额现金)、收购台账等,做到票、货、款、账一致。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8-29 16:1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准则 兼并重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8-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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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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