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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货物买卖交易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7 13:19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依然可以选择每月一日的汇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并未直接大幅改变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主要作用是在法律层面确认并规范现有原则,并授权财税部门后续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办法
实施条例以下条款是对出口退税相关业务的规定,请您参考,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目前还没有出来配套的政策,请注意关注新政的出台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五十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第五十一条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至于您所说“企业不知道政策变更,税务检查后才知道”这个情形,正确理解是这样的:
正因为“不知道”,所以才“只加收滞纳金”;如果“知道”而少缴,那就不是“只加收滞纳金”了,比如还有罚款、偷税认定、黑名单等。
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需要加收滞纳金,影响公司纳税信用(扣分);但仍应及时补缴,可以修复信用(补分)。
一、谁提供服务,和谁签订合同。
二、若代收款项,必须有三方协议。
三、法定税收义务,不能私相授受。直接说吧,付款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谓“自己缴纳”,不能豁免付款方代扣代缴义务。
四、必须提供发票。但履行此义务并不因此豁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