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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货物买卖交易问题

下午好
根据新增值税法的解读:
保税区企业开具的免税交易的普票的金额是根据哪个日期的汇率开具的?
我司之前的做法是,SAP中设定的汇率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票用的汇率也是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现在有啥需要改变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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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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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6-01-27 13:31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依然可以选择每月一日的汇率。

    更多追问追答
    • 2026-01-28 13:37:00
      再确认下,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上有啥改变
    • 2026-01-29 14:36:25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并未直接大幅改变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主要作用是在法律层面确认并规范现有原则,并授权财税部门后续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办法

      实施条例以下条款是对出口退税相关业务的规定,请您参考,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目前还没有出来配套的政策,请注意关注新政的出台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五十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第五十一条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只要并非法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则可依法、据实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6 12:3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二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4 14:1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定义,“二次流通”且非“自用”,则可适用上述“旧货”政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若适用此政策,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外应当按照规定征收率2%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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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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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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