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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税前扣除还有没有义务代扣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07 08:07
有的,不是所得税不扣除,就免除代扣义务的。
所得税和个税是俩不同税种,企业有代扣代缴业务,不履行代扣义务会给予50%-3倍罚款。
新的增值税法也明确需要代扣自然人增值税,但目前还没有细则出来,但如果赋予了代扣义务,理解和个税代扣是一样,必须代扣代缴,请关注一下未来细则吧。
仅从定价金额看,该交易不符合税法对关联交易的核心要求——独立交易原则(也称“公平交易原则”)。所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都有反避税的条款,一旦认定不独立,有可能被调整交易价格,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解释平价销售的原因,就没有问题。
比如:1、资产特殊状况:如果原材料是过期、滞销、淘汰或专用的,市场价值确实很低,但需保留好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效期证明等材料。2、公司整体战略:例如,为了清理库存、回笼资金而进行的折价处理。
如果平价处置最好准备充分的书面材料,确保在税务检查时能自证清白,建议准备: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的文档;交易背景说明,书面记录此次交易的商业目的和必要性;定价依据文件,收集上述能证明价格公允性的所有外部证据。
不可以。对方必须开具公司抬头发票,才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上所述,乃是“后续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而非“购买时给予折扣折让”或者“购买后给予返利”(这两种情况需要销售方开具红字、购买方红冲成本以及进项转出),则购买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此二者在会计上直接明确,但实务中往往边界不太清楚,可能产生歧义,因此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