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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避免歧义,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