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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政策,营改增之前取得的车辆,当时未抵扣进项,现在出售还能选择简易计税了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06 08:5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若营改增之前乃是营业税纳税人,或者上述车辆是指“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则皆属于法定不得抵扣,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实,这只是一个销售医院的普通行为——与从哪儿购买的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这个业务并无特殊减免政策。
企业对外购买货物服务,皆需要取得发票,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比如过年给员工买了米面油,就需要取得发票。若未取得发票,则可能引发税务预警。
同样,只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应否取得发票,还是是否取得发票,皆应如实申报缴纳个税。
目前对合伙企业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什么时间开回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参考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