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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政策,营改增之前取得的车辆,当时未抵扣进项,现在出售还能选择简易计税了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06 08:5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若营改增之前乃是营业税纳税人,或者上述车辆是指“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则皆属于法定不得抵扣,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除非“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分公司就就其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缴纳。
上面说的这400块钱,是谁给谁钱?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是招标方选取的,但因为合同有约定是由中标单位承担,就可以理解为虽然招标单位选择了代理机构,但一旦中标就算是代理机构为中标单位提供了相关服务,那开票给中标单位就是正常的了。
否则如果中标单位承担款项,确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入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