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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政策,营改增之前取得的车辆,当时未抵扣进项,现在出售还能选择简易计税了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06 08:5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若营改增之前乃是营业税纳税人,或者上述车辆是指“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则皆属于法定不得抵扣,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您的描述,尤其是具体的金额,建议您按下列方法处理:
1、增值税需要按视同应税交易处理,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申报为免税销售额,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2、企业所得税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如果按照您的业务实质进行处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成本会很高,可能需要提供很多材料证明您业务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1、测试合同
2、测试合同对应的印花税完税记录
3、增值税扣缴完税记录
4、测试报告
5、上述合同、报告对应的中文翻译。
专业技术英语的翻译,是很贵的。
除了上述五项,税务机关可能还会让您提供其他的文字资料。例如,
1、做这种测试目的的说明。
2、为什么不在中国测试的说明
3、为什么测试五台的说明,一台为什么不可以?
等等
税收编码应该为:3040803010000000000,并且需要采用差额征收差额开票功能开具。
关联方定价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比较没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定价来确认就好了。出租方涉及到要缴纳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租入方涉及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