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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混合销售应依主要业务开票、计税。而对于主要业务的认定,则看其主要目的。
对于上述情形,显然主要目的乃是广告宣传目的,而非购入货物(事实上,货物也没有实质购入、库存、控制或者后续销售)。因此,此业务一并按照广告宣传服务开具发票,符合主要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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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因此,上述“软件使用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票、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