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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混合销售应依主要业务开票、计税。而对于主要业务的认定,则看其主要目的。
对于上述情形,显然主要目的乃是广告宣传目的,而非购入货物(事实上,货物也没有实质购入、库存、控制或者后续销售)。因此,此业务一并按照广告宣传服务开具发票,符合主要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绝对不合法。发票开具,要求必须与事实完全相符,既然客户是A公司,则发票必须要开具给A公司;至于A、B公司债务转移,须得您公司同意,并且民事约定(资产、债务转移)不能与法律(法定开票规定)相违背。
不应当开具发票。您可以把下列条款给他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捐赠协议不在《印花税中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