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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加工其他酒类产品代扣代缴消费税问题
Alvin Rhys
提问于 2026-03-13 13:48
如上所述,既然“受托方提供原酒”,则此并非“委托加工”,而是自行生产、销售。(打个比方,您拿了一个衣服架,找到人家,人家提供布料、人家加工,然后给您衣服,显然,这不是“委托加工”,您只是买了一件衣服而已。)
既然如此,所谓“受托方”(再强调一遍,其实就是生产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其他酒,计算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则参照其他销售该酒价格而定;若无参照价格,则依组成计税价格而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方提供包材,不存在抵扣问题。
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如果属于经营所得,可以先弥补亏损之后再算个税。但如果属于其他应税项目,则不能跨年弥补了。详细政策可以查阅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