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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间借款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铂略会员70555867
提问于 2018-04-12 15:52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项目征收。共计十三税目(其中包括合同、书据、凭证、账簿、证照或者具有类似性质的以上各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但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若双方皆为非金融单位,则其借款合同并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